一年内赴境外诈骗窝点累计时间超30日!以诈骗罪论处!

photo_2023-10-31_07-01-58.jpg

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该案是适用两高一部“因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解释的首个案例。

 

2019612日,被告人郑某经他人联系来到柬埔寨金边,加入以“老二”为首的地下钱庄。

                    

该钱庄为针对中国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的后台服务部门提供银行卡,后转走骗到的钱款,或根据指示将少部分钱款“出金”给被害人。

                   

在该钱庄内,郑某等人根据该钱庄安排,使用U盾及银行卡在电脑上操作转移款。

郑某在该钱庄的工作时间为20197月至9月中旬,后于20191023日从柬埔寨回国,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00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以郑某犯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支付宝转账赞助

支付宝扫一扫赞助

微信转账赞助

微信扫一扫赞助